《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同时也明确:“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7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举办中医诊所的,只要按照《中医药法》以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具体办法,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國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办法还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