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多5个工作日告知是否受理;
2、受理后最多30个工作日审核;
3、合格的最多10个工作日发证。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